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加强环境应急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事故的发生。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制度,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依法惩处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