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