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问题的重大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作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