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自治区中心工作,结合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