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草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草原使用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超过县级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比例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超载放牧,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