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农村供水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