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九条有效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合理受益、节约用水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单村供水工程水价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水价,有供水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与供水单位协商确定水价,没有供水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