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农村供水工程卫生监督、水质检测监测和卫生学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水质检测监测结果共享和问题通报机制,将水质检测监测结果及发现的水质问题及时反馈供水单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