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园林等主管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在编制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及相关要求纳入其中。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