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