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实行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制度。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其他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经营权人或者其他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为运营维护责任人;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相关工程档案、运行维护要求等资料移交给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