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根据“上海标准”评价的技术规范,企业联合标准经自愿申请,并经具备法定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上海标准”标识。禁止利用企业联合标准设置不合理技术贸易壁垒,禁止利用企业联合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