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流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强化分区管控,实施精细化管理,提升流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水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流域联合预警、预报会商、信息发布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