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及人工湿地、氧化塘等,就近处理和净化农村生活污水。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向近郊乡村地区延伸。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