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