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取用水户未按照计划用水管理取用水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