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现代高效节水农牧业,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推动农牧业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

加强农牧业节水设施建设,已建成的农牧业用水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和灌溉效率要求的,应当进行更新改造。

优化农牧业种植结构,选育推广低耗水、高耐旱农作物,降低农牧业耗水量。

农牧业灌溉应当采用滴灌、喷灌、水肥一体化等先进节水方式,不得大水漫灌。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