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