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非常规水利用专业规划,将疏干水、再生水、灌区排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管理。

编制非常规水利用专业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非常规水的用水需求、供水能力和设施布局,明确非常规水最低配置量、配置对象以及水源类型,统筹推进非常规水配置利用设施建设和提质改造。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