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九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收集、登记、批办等项工作,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