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完毕后,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办理情况的报告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印发下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承办单位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专题报告,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组织开展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