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统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农牧、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共同做好城乡人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定期公布调查统计结果。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农牧业富余劳动力转移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