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