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放,自治区相关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