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企业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本企业职工公布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