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第十四条有效鼓励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合作,采取以销定收、包片回收等多种方式,推动农用薄膜回收离田。鼓励采取以旧换新、积分兑换、直接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农用薄膜,提高农用薄膜使用者主动回收、上交废旧农用薄膜积极性。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