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被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畜禽屠宰经营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畜禽屠宰经营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