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许可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