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畜禽屠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