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畜禽屠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