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禁止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