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禁止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