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二十五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种猪、晚阉猪等肉品出厂(点)时,应当加盖专用检验标志,并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分割加工非本厂(点)屠宰的畜禽产品的,应当查验相关检疫、检验证明,出厂(点)时应当在分割产品包装上注明肉品来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