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二十四条有效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以及畜禽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监督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