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国家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下列内容:
(一)健康状况;
(二)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有害腺体及其他有害物质;
(五)白肌肉或者黑干肉;
(六)种猪、晚阉猪;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