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