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立第十四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变更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