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两库饮用水水源,并有权对污染两库饮用水水质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