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桥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张家口堡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保护利用实施细则、风貌导则、业态导则等规划文件,并经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