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张家口堡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