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张家口堡保护范围内的室外噪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禁止在张家口堡内使用高音设备开展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