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张家口堡保护范围,包括张家口堡及其南侧南关、北侧草场巷,即东至武城街道路西侧,南至南城壕街道路北侧,西至通顺路道路西侧,北至新华街道路南侧。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