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堡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对象与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张家口堡历史建筑及名录登记的各类物质文化遗产,由所有权人负责修缮、保养。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名录保护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关资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长期、有序开展保护、修缮、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