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张家口堡历史建筑及名录登记的各类物质文化遗产,由所有权人负责修缮、保养。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名录保护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关资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长期、有序开展保护、修缮、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