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张家口堡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