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指存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较为完整的历史遗存,保留着具有特色的地形地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街巷肌理,保留着具有历史影响的工程、产业、事件、人物等的相关要素,具有独特的文化特色或者民族特色的城镇、村庄和社区。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保留着一定数量的历史建筑或者独特风貌,原有的地形地貌、山川水系、传统格局等保存基本完整,拥有一定的历史遗存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地域文化或者民族特色仍在村民中活态传承的村落,包含自然村和行政村。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