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在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