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了保护管理机构的,由该机构按照批准的职责履行保护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日常巡查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保护对象的行为,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