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申报市级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传统特色和传统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村落选址和村落格局的现状说明以及相关影像资料;

(三)能够体现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等具有代表性的传统风貌的现状说明以及相关影像资料;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清单、影像资料及其说明;

(五)保护范围、目标、要求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

(六)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决议。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