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面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重大疾病发生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需要等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在国家、省规定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并组织实施。

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