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对妨碍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欺诈骗保等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