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公民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