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和环境卫生设置标准,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严格落实区域环境保洁制度,落实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和门内卫生达标责任制。组织引导公众参与公共环境卫生清洁活动。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